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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8的二轮摩托车沿G246线由西林县八达镇红星村往土黄村方向行驶,途中驶出路外,造成其受伤、所驾驶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犯罪事实。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时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17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DVD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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