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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88********,布依族,专科毕业,望谟县**小学教师,贵州省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到望谟县**街道**村朋友王某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登记在梁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贵EM****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轿车(已脱审)从王某某家回望谟县城,2020年08月15日00时30分许,行驶至望谟县城环城路乐元路口时,被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被告人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班某某带到望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份(编号为Y63125337、Y63125333)。然后将编号为Y63125337血液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乙醇含量为168.24mg/10Oml。

被告人班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车辆、保险信息,车辆、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抽血、血样提取等图片,行政处罚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韦某某的证实;3.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声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已脱审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梁大黻

                                               检察官助理 何坤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班声标现取保候审于望谟县**镇,联系电话1874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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