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817乡道藁城**镇政府北侧**幼儿园门口时,与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A*****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班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45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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