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处的涵洞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班某某被查获现场、抽取血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剑波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被刑事拘留在交警大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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