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职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4********,布依族,大学本科,副股级,原贵阳市白云区**小组**,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苑**幢**单元**层**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班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市白云区**小组**的职务之便,陆续帮助马某某(另案)及其亲戚朋友共30余户顺利通过公租房区级审批,后马某某为了感谢班某某的帮助,以每套公租房5000元人民币(币种同下)的标准,送给班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贵阳市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中共贵阳市白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相关文件、退缴赃款相关材料、住房保障档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到案后全额退赃,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毅强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506****。
2.案卷材料陆卷,散卷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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