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31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班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黄某甲及其孙女,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村**街上赶街摆摊。因为当天行人较少,被告人班某某便到蒙里村黄某丙家吃饭喝酒。至11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开摩托车途经蒙里街上时,因黄某甲不乘坐其摩托车,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班某某朝黄某甲的面部打了两拳,附近裁缝店的王某甲出言劝阻班某某,被告人班某某闻言后就往裁缝店走过去要打王某甲,被王某甲以报警为由制止。随后被告人班某某遇到被害人黄某丙、王某乙,因怀疑两人用手机拍照,便追打被害人黄某甲、王某乙,用手掐黄某甲的脖子,还用从王某甲裁缝店里拿的剪刀抵住王某乙的脖子,扬言要杀人,被路人罗某某制止后,被告人班某某还随意拦截其他路人,后被群众制止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黄某丁、罗某某、龙某甲、黄某甲、梁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仕会
检察官助理:沈文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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