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住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班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紫云自治县县城“奥斯卡”酒吧内喝酒,并坐在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邻桌,在喝酒过程中,王某某因班某某衣服放在吴某某等人座位上,便让与吴某某同桌的女生为其拿衣服,几分钟后,王某某认为邻桌的吴某某用手指其,对吴某某心生不满,欲对吴某某进行殴打,便电话邀约同事韦某某等人携带刀具至“奥斯卡”酒吧帮忙打架,韦某某在接到王某某邀约打架的电话后,与同事岳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赶至"奥斯卡"酒吧,准备将王某某等人带回公司宿舍休息,当韦某某等人到达酒吧,王某某认为帮手到来,遂从酒桌上拿起酒瓶殴打吴某某头部,张某某见王某某动手殴打吴某某后,帮助王某某一起殴打吴某某,后被酒吧保安等人员拉开,王某某、张某某、班某某,杨某某等人遂离开酒吧大厅走至门口,吴某某追至酒吧门口找王某某等人理论,再次被王某某、张某某、班某某、杨某某四人殴打,在此过程中,吴某某被打倒在地,王某某、张某某、班某某继续使用拳脚对吴某某头部、腹部等位置进行殴打,杨某某抽出系在身上的皮带抽打吴某某,随后,被他人拉开,在被拉开之后,吴某某被他人拉至“奥斯卡“酒吧入口过道处躲避,杨某某等人继续追至”奥斯卡“酒吧入口过道处对吴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吴某某朋友陈某某、余某某等人拉开。经鉴定,吴某某当日身体多处被打伤,其左胸部第六、七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韦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班某某等人在酒吧楼下等待警察到来,班某某到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龙某某、韦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石某某、周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吴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奥斯卡酒吧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帮助同伴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吴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菊英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