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班某某(曾用名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租房。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已执行、已撤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班某某与陈某某、吕某某、陶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街**大酒店5楼**KTV厕所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沙某甲及孙某某、沙某乙等人相互殴打,后被他人劝开。被告人班某某等人心怀不满,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街与**路路口附近,再次与被害人沙某甲等人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班某某持高跟鞋,使用鞋跟击打被害人沙某甲脸部、头部、后背等处,致被害人沙某甲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沙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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