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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某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3********,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德格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班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初(具体时间不详)在德格县岳巴乡底绒村萨西果普山上用油锯砍伐了5棵云杉,并锯成23件原木。于2020年4月19日08时许,雇佣白玉县**乡**村的扎某某及尼某某来前往萨西果普山帮忙运输木材,并承诺事后给予每人每天120元人民币的报酬。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班某某某、小工扎某某及尼某某开始修运输原木的土路,后将4月初砍伐后锯成的原木用拖拉机运往登河河边,方便晚上运输至被告人家里,在当日中午午饭之前已用拖拉机运输了13件原木到登河河边,在准备运输剩余原木时,被德格县森林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班某某随即往萨西果普山上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告人班某某的妻子被德格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挡获。被告人班某某见逃跑无果后向德格县森林公安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班某某盗伐的林木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伐桩、原木树种为云杉,涉案原木材积为13.050立方米,折合活林木蓄积20.077立方米,涉案原木参考价值为9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盗伐云杉,折合活林木蓄积20.077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之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呷绒拉姆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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