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1********,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班某某、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到田林县**乡**村**屯卢杰家门前桌球台玩耍时,与他人发生矛盾并被扳倒在地,就打电话叫班某某、班某某、潘某某等人来帮忙,但被告人班某某、班某某等人来到瑶昂屯后,班某某放弃报复。大家就把辆摩托车停放在卢某家门口,然后到该屯朋友家喝酒。2018年2月18日零时许,潘某某等人到卢某家门前取摩托车准备回家时发现班某某等人摩托车座垫被割烂,于是回来告知还在喝酒的班某某、班某某、班某某等人。班某某、班某某、班某某等人听后非常气愤,认为是瑶昂屯的人故意做的,就与潘某某等人坐上摩托车来到卢某院子附近,让潘某某等人调转好车头,然后冲进院内,用柴火棒等工具打砸卢某、杨某某、杨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还割烂桌球台的桌球布,被卢某某察觉后三人才骑上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被砸坏的摩托车和桌球台损失共计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2.证人班某某、潘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班某某、班某某、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班某某、班某某为泄私愤,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班某某、班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1********,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班某甲到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三瑶村瑶昂屯卢某某家门前桌球台玩耍时,与他人发生矛盾并被扳倒在地,就打电话叫班某乙、班某丙、潘某甲等人来帮忙,但被告人班某乙、班某丙等人来到瑶昂屯后,班某甲放弃报复。大家就把辆摩托车停放在卢某某家门口,然后到该屯朋友家喝酒。2018年2月18日零时许,潘某甲等人到卢某某家门前取摩托车准备回家时发现班某甲等人摩托车座垫被割烂,于是回来告知还在喝酒的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等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等人听后非常气愤,认为是瑶昂屯的人故意做的,就与潘某甲等人坐上摩托车来到卢某某院子附近,让潘某甲等人调转好车头,然后冲进院内,用柴火棒等工具打砸卢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还割烂桌球台的桌球布,被卢某某察觉后三人才骑上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被砸坏的摩托车和桌球台损失共计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2.证人班楚信、潘某乙、杨某丙、潘某甲、班某丁、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为泄私愤,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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