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班李某某(自报),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班李某某发现一起在广东省普宁市陈厝寨村租住的被害人蒙某甲兴某某出租屋内睡觉,其摩托车钥匙摆放在茶几上之机,遂采用盗走钥匙,并使用钥匙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蒙某甲兴停放在出租屋门口的一辆田某某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破案后,上述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蒙某甲兴。被告人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接受证据清单;4.辨认赃物、现场相片;5.人员电子档案;6.被害人蒙某甲兴的陈述;7.证人班某乙的证言;8.被告人班李某某的某某;9.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李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班李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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