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58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班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只手表及200元人民币。
2.2020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班某某来到被害人柏某某日常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房盗走两台OPPO手机(价值1090元人民币),并销赃得款500元。
3.2020年9月12日13时许,班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一楼楼梯间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折叠自行车并销赃得款50元。
2020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班某某并起获被盗的手表。破案后,两台手机均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手表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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