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2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班某某伙同葛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镇**工业区**驾校后面的出租屋**楼第**个房间,盗窃了该房间**边小门进去的房间内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一张床下铺的一个被色背包里面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折旧价格为3839.20-4079.2元),得手后两人逃跑,事后班分得200元。2020年1月19日,班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