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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8〕1353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巷**号被害人陈某某家,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进入屋里,盗窃了人民币2200元、美金200元、4枚金戒指、1对金耳环、1条金手链、1条珍珠项链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2、2018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被害人曾某某家,使用工具撬开一楼防盗网进入屋内,盗窃了被害人电脑主机1台、华为手机1台、硬盒双喜牌香烟1条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3、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被害人叶某某的店铺,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进入屋里,盗窃了人民币370元、4条银项链、2个银手镯、1对镀金耳环、1条镀金项链,2个玉佩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4、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被害人曾某某的商铺,从窗门爬进屋里,盗窃了人民币6000元和ipad平板电脑1台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5、2018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2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茶园社粮油店附近张某某家,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爬进屋里进行盗窃,但来偷到财物。

6.2018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班某某伙同2名男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西路创意大厦“广州**服饰有限公司4楼,盗窃了9台组装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班某某于于2018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在逃说明等书证;

1.​ 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审讯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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