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巷**号被害人陈某某家,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进入屋里,盗窃了人民币2200元、美金200元、4枚金戒指、1对金耳环、1条金手链、1条珍珠项链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2、2018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被害人曾某某家,使用工具撬开一楼防盗网进入屋内,盗窃了被害人电脑主机1台、华为手机1台、硬盒双喜牌香烟1条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3、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被害人叶某某的店铺,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进入屋里,盗窃了人民币370元、4条银项链、2个银手镯、1对镀金耳环、1条镀金项链,2个玉佩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4、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1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被害人曾某某的商铺,从窗门爬进屋里,盗窃了人民币6000元和ipad平板电脑1台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
5、2018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班某某伙同2名男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茶园社粮油店附近张某某家,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爬进屋里进行盗窃,但来偷到财物。
6.2018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班某某伙同2名男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西路创意大厦“广州**服饰有限公司4楼,盗窃了9台组装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窃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班某某于于2018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在逃说明等书证;
1. 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审讯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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