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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86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9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号。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班某某与何某某(另处理),去到本区南村镇坑头村六队东园路附近,由被告人班某某独自撬门进入被害人胡某某、乔某某位于的住处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万余元、首饰若干、面值为11720.35元的旧版人民币一批以及旧粮票33张。盗后,被告人班某某携赃与何某某离开现场。其后,被告人班某某将部分赃款赃物交由何某某保管,使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二手黑色小轿车。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班某某、何某某在广西田东县义圩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班某某处缴获了上述小轿车一辆和人民币4000元,在何某某处缴获上述被盗的面值为11720.35元的旧版人民币一批以及旧粮票3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依法扣押的赃物粮票、旧币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其中粮票、旧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依法扣押的黑色凯美瑞小轿车一辆(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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