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7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班某某因没钱花,两次进入本村村民的住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3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班某某看见被害人韦某甲正在一楼房间的柜子处取钱,等韦某甲离开家后,班某某从围墙爬进韦某甲家,用韦某甲放在一楼窗户的钥匙打开一楼大厅的大门和韦某甲的房间门,进到韦某甲房间,将韦某甲放在柜子里面的现金人民币39000元盗走。
2、2019年8月24日日14时许,被告人班某某看见被害人韦某乙在房间里面取钱,等韦某乙离开家后,班某某从围墙爬进韦某乙家,打开韦某乙家左边大厅未上锁的大门,进入大厅后面韦某乙的房间,找到韦某乙放在房间内的一个黑色腰包,将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韦某甲、韦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的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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