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班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盗窃。具体如下:201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班某某来到惠阳区**街道办**工地内盗窃两条电缆线,得手后以182元的价格转卖给收废品的人;
2019年12月28日上午,班某某来到上述**工地盗窃了三条电缆线,得手后以人民币507元转卖给收废品的人。
2019年12月28日下午,班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工地继续盗窃,将工地三条电缆线捆绑在身上,准备逃离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控制住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现金507元、电缆、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
经鉴定:2019年12月28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go。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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