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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5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镇*组**号。2007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班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楼下,利用插在电动车上未拔的钥匙,窃得被害人姚某某的价值人民币6040元的本铃酷客二轮电动车一辆。

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8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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