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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4********,壮族,小学三年级文化,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2月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9********,壮族,小学三年级文化,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3月1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班某某、熊某某与李某某、陆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经商议合伙做榉树买卖生意后,于2013年1月份在农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下,被告人班某某、熊某某与李某某、陆某某向农某某(已判决)购买了位于西林县**镇**村**屯“**沟”的两株榉树。在购买过程中,被告人班某某负责出资和张罗,被告人熊某某与李某某负责砍伐和断节等,陆某某负责联系买主、运输车辆和驾车接送人员,最后雇请王某某(已判决)驾船将所采伐的榉树运到贵州省卖给他人。经鉴定,被采伐的两株榉树立木蓄积量为2.754立方米。在销售上述两株榉树后,被告人班某某、熊某某与李某某又在同一地点购买并砍伐了吴某某家地脚的另一株榉树,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株被采伐的榉树立木蓄积量为1.552立方米。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班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农某某、韦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班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熊某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植物榉树三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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