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班某甲、班某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班某甲,曾用名班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9********,壮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班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班某丙,曾用名班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班某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经陆某某(已判决)提议,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与陆某某、凌某甲、凌某乙经事先共同预谋,由陆某某负责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兴趣部落”APP、QQ群等平台发布广告吸引购买者,并使用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收款后交被告人班某甲统一保管。期间,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等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7000余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各获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

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分别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信息聊天记录照片、南京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复函、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及同案犯陆某某、凌某甲、凌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提取、搜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班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