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00号
被告人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班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班某甲与其堂弟班某乙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工业园区附近吃饭喝酒,于当日22时许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班某乙回工厂,途径惠阳区**镇**路段时因醉酒头晕,导致摔倒在地,造成其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班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3.15毫克/100毫升。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班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班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甲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建议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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