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球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7********,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县**牧场**村,因涉嫌抢夺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球某某、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4点50分许,由被告人球某某提议,其和被告人彭某某商议盗窃两部手机。二人到**街对面的**店,被告人彭某某骑着自己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在店外附近等候并接应球某某,球某某到店内佯装购买手机,先后让被害人将vivo牌V1831A型号的冰湖蓝和宠爱粉两部手机交给球某某,球某某假装查看手机像素和内存,佯装照相走到了店门口,趁被害人进入店铺里屋之际,携两部手机逃跑,并坐上彭某某的摩托车逃回彭某某的家。二人在次日早上7点许在彭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140元。被盗2部手机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两部型号为V**的VIVO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拉某某的陈述;4.证人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球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球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球甲、彭措兰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球某某现为取保候审于阿坝县**乡**村其家中;被告人彭某某现为取保候审于阿坝县**牧场**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作案工具红色豪爵跑摩托车现暂扣于阿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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