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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理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行政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永源牌四轮电动汽车,沿西华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医院门口路段,与董某某驾驶的豫PT9***号出租车相撞。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理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理某某及时与受害人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理某某案发时驾驶的车辆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7mg/100ml。被告人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理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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