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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理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理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村。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理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理某某擅自在皇集乡天门赵村赵某某家、老王集乡余少楼村、申桥乡胡庙村、安平镇冯庄村、马集乡等地设置、使用“黑广播”信号发射设备六套,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理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理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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