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理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99********,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蒙自市**街道**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理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弥勒市**镇**街**层楼小区,将顾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30元。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发还顾成林。
被告人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理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理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