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路**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退回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经被告人琚某某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焦某某安排各自的半挂货车从巩义拉灰色废渣回博爱,其中被告人焦某某豫H*****半挂货车装载灰色废渣32.24吨,被告人琚某某豫H****半挂货车装载灰色废渣35.4吨、豫H*****半挂货车装载灰色废渣29.38吨,合计64.78吨。后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将上述三辆车所拉灰色废渣非法倾倒至博某某柏山镇水运村北一个废弃鱼塘内。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其司机李某某(已故)驾驶豫H*****半挂货车从巩义市装载12.925吨黑色废渣回博爱,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李某某将所拉黑灰非法倾倒至博某某寨豁乡大沙河桥沟段、博某某寨豁乡大沙河瓦窑沟村段。
经河南省理工大学专家意见鉴定,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非法倾倒的黑色和灰色废渣中含有重金属铬、铜、锌、钡、氟化钠及氰化物等危险废物成分,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琚某某到博某某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均已承担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办案说明、和解协议、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王某乙、魏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博某某大沙河沟段及水运村北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一案的专家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琚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某某、焦某某、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园园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3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某某**镇**村**路**号;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某某**镇**村**路**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博某某**镇**村**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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