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中旬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琚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黄某某小区2号楼1单元1楼西户利用麻将、筹码牌等赌博工具纠集他人赌博,非法获利33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谷小建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助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琚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琚某某具某某。
3、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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