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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开发**号楼**单元**号(户籍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0年9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5月份,被告人琚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超市东城美苑店内将该店货架上2瓶40度300ml江小白白酒、2瓶53度475ml汾酒盗走。以上物品被琚某某卖掉。经鉴定,被盗的2瓶江小白白酒价格为124元,2瓶汾酒价格为84元。

2、2020年5、6月份,被告人琚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马作**小区**超市店内将该店货架上3瓶53度475 ml汾酒、7瓶一滴香牌香油、5瓶350ml鲁花牌香油、2瓶40度300ml江小白白酒盗走。以上物品被琚某某卖掉。经鉴定,被盗的3瓶475ml汾酒价格为126元,7平一滴香香油价格为194.6元,5瓶鲁花牌香油价格为129.5元,2瓶300ml江小白白酒价格为124元。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琚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超市东苑店内将该店货架上的2瓶53度475ml汾酒盗走。以上物品被琚某某卖掉。经鉴定,被盗的2瓶汾酒价格为84元。

4、2020年6月份,被告人琚某某窜至焦作市**路**医院对面的**超市内将货架上4瓶鲁花牌350ml香油、 2瓶45度100ml小郎酒、2瓶40度300ml江小白白酒、2瓶53度475ml汾酒、2瓶46度100ml红星二锅头盗走。以上物品被琚某某卖掉。经鉴定,被盗的4瓶鲁花牌350ml香油价格为103.6元,2瓶45度100ml小郎酒价格为40元,2瓶40度300ml江小白汾酒价格为124元,2瓶53度475ml汾酒价格为84元,2瓶46度100ml红星二锅头价格为20元。

5、2020年6月份的,被告人琚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超市二十三中店将该店货架上的2瓶53度475ml汾酒盗走。以上物品被琚某某卖掉。经鉴定,被盗的2瓶汾酒价格为84元。

6、2020年7月份,被告人琚某某窜至焦作市**路徐某某开的**超市建行店内将货架上2瓶200ml海飞丝牌洗发水、1瓶125ml的枫林谷酒盗走。以上物品被琚某某卖掉。经鉴定,被盗的2瓶海飞丝洗发水价格为51.8元,枫林谷酒价格为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琚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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