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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琚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71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码33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号。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琚某某帮被害人包某某代练游戏装备失败后,虚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官方客服身份,以激活游戏账号需要缴纳激活费、押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包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琚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杰

检察官助理   乌 唯 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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