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琚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3********,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居委会**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街**城。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2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琚某某在瑞丽市姐岗路德邦快递寄出藏匿有毒品的石头一块(运单号7318317503),11月21日又寄出藏匿有毒品的石头一块(运单号7318317517),两个包裹的目的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11月29日13时58分,琚某某欲乘机前往湖北接取毒品包裹时在芒市机场被抓获,后从两个包裹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586.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琚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