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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49********,汉族,初中文化,贵溪市**局退休职工,住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新业态”会员形式,以投资5000元人民币为一单,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人民币,此外可获得5000消费积分,用于购买公司名下“**商城”中的商品(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以投资1000元人民币为一单,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人民币,此外可获得1000消费积分,用于购买“**商城”中的商品。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琚某某经江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投资5000元成为**公司会员,后于同年9月26日,在贵溪注册成立“贵溪市**商城”互联网网店,成为**公司的代理商。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琚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黄某某、邱某某、杨某某等462人公开宣传**公司,发展“新业态会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984万元,所得款项均由琚某某转至高某某个人账户。按照**公司的规定,代理和会员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推荐费”,琚某某通过发展会员获得“推荐费”共计339.09万元。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小微企业对接合同、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984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迎红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琚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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