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琳某某,女,缅族,1986年**月**日出生,缅文二档文化,国籍不明,户籍地:缅甸曼德勒省**镇,现住:云南省瑞丽市**村**号**房。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患有****被瑞丽市看守所退押,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琳某某伙同“岩某”(未抓获),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瑞丽市**路**饭店路边的一辆浅蓝色的劲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珊
助理检察员:李治颖
书 记 员:明信良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地点:瑞丽市**村**出租房,联系电话:1848851****。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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