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琼某某、男、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41978********、文盲、村主任。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乡**村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乡**村,无前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9月8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为查清被告人琼某某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9年10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08日告知被告人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核实了有关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当天因被害人琼某某(男、藏族、出生于2018年**月**日)身体不适,其父亲拉某某准备找车到日喀则就诊,被告人琼某某同意送往日喀则。期间被告人在村里供电所人员修电时喝了两罐百威瓶酒。下午4时41分许,拉某某和被害人琼某某乘坐被告人琼某某驾驶的藏DP****白色轻型普通货车从定日县**乡**村出发前往日喀则就诊。到了加措拉山上,拉某某和被告人琼某某每人喝了一罐拉萨瓶酒,在山上大概呆了四五分钟后就下坡了,当该车行驶至国道318线5015KM+800M(加措拉山)处连续下坡转弯路段处时,被告人琼某某把机动车方向往左打了一下,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后车厢直接往右甩车辆就翻车,并冲出公路右侧的路沟内。造成该车乘客琼某某送往拉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造成该车驾驶员琼某某和死者父亲拉某某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的车速、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父亲拉某某和死者琼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应不负事故中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琼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正副)、儿子次某某车辆行驶证(正副本);
2、书证:(1)案件来源材料;(2)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3)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16张及肇事车辆照片8张;(5)拉孜县卫生服务中心死亡证明书1份;(6)不予车辆技术检验申请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9)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10)①保证书1份 ②谅解书1份 ③协议书1份; ④西藏定日县**乡**村委会申请书1份;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6、鉴定文书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导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其美次旺
检察官助理: 次 白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琼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3、西藏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诉讼卷1册、证据卷1册;
4、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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