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415号
被告人瑞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91********,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大街**路**巷**住宅**栋。2019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瑞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瑞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告人瑞德利用市场对口罩的紧迫需求,通过微信联系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向客户收取货款并扣除获利后将余款转至供货商,约定由供货商向客户邮寄供货,意图倒卖获利。同月12、13日,被告人瑞德在明知供货商无能力供货,且其本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继续供货为由,通过他人伪造快递单号,从被害人谭某某处骗取货款208000元,被谭某某发现后退回28000元,实际骗得18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瑞德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0000元,已发还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资金流水账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董某某、靳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陈述;
4、被告人瑞德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瑞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瑞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8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瑞德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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