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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瓦其日达诈骗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瓦其日达,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2*********,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镇**路******单元****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0月28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瓦其日达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瓦其日达在202O年5月到9月期间,谎称可以办理精准扶贫房入住、低保、孩子入学、残疾证等名义分别骗取1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68100元。瓦其日达将诈骗所得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因瓦其日达无法归还所骗取的钱,被害人纷纷报案至昭觉县公安局。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瓦其日达到昭觉县新城派出所称能否让派出所担保其债务, 新城派出所将瓦其日达移至昭觉县公安局处理,昭觉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 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瓦其日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其日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多人资金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共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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