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瓦尔哈布,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绍兴市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8年9月4日因招摇撞骗罪被美姑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于2019年3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阿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美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瓦尔哈布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瓦布哈布、马阿杜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手铐和伪造的警官证,冒充警察以抓卖淫小姐为由,在西昌市三岔口东路与体建巷路口非机动车道用手铐控制被害人伟某某和格某某,以缴纳罚款就可以放人骗取被害人格某某900元和伟某某2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次日在本市**宾馆将两名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尔哈布、马阿杜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瓦尔哈布、马阿杜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瓦尔哈布、马阿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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