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瓦尔布吉,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瓦尔布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瓦尔布吉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36号荷花池公寓门口路边,趁被害人何某某(女,17岁)不备之机,伸手盗走何某某随身斜挎包内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4元。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瓦尔布吉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瓦尔布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尔布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瓦尔布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瓦尔布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瓦尔布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瓦尔布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瓦尔布吉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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