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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瓦某某、洛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瓦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6********,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因涉嫌盗窃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晚(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瓦某某、洛某某骑摩托车从玛曲县前往碌曲县尕海镇,在四处寻找住处时发现213国道(尕海篮球场)北侧、尕海派出所东侧约50米处的空地上停放的一辆白色五菱宏光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冀A****U,车辆识别码:LZWADAGA********,发动机号码:UJ********)。被告人瓦某某、洛某某俩人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砸破车窗进入车内,破坏车内线路将车发动后,俩人将自己所骑的摩托车装到车上,驾车经玛曲县逃往青海省。二人逃至青海久治县门堂乡附近准备停车购买食物时,看到车后有警车,于是两被告人将盗窃车辆丢弃,骑摩托车逃跑,逃跑途中摩托车爆胎,两人便逃往附近山上。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瓦某某、洛某某向碌曲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瓦某某、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瓦某某、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瓦某某、洛某某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瓦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利翠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被告人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财物:

(1)白色充电宝一个

(2)白色编制手套2副

(3)藏衣2套

(4)眼镜一副

(5)围巾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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