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5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因李某某与丈夫瓮某乙感情问题,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母亲)、殷某某(李某某嫂子)等人找到瓮某乙家,与被告人瓮某某(瓮某乙弟弟)发生口角致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瓮某某将李某某胸口打伤,将殷某某手指掰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殷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 琳
2019年7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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