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8〕920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专科毕业,*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7********,汉族,高中,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号楼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乔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甄某某伙同被告人乔某以2018年3月20日往丁某甲的基坑内倒渣土的车辆被荥阳市执法局机动中队被扣为由,其为达个人目的,捏造路保费,将被害人丁某甲约至荥阳市郑上路万山路南100米路东一拉面馆附近,甄某某、乔某等人使用在被害人所驾驶的银色别克GL8商务车(豫C)不下车并称其有公安背景等软暴力方式将丁某甲的别克商务车强行扣走,并逼其写下14000元的欠条和车辆抵押证明。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甄某某伙同乔某等人利用张某,在荥阳市乔楼镇丁店水库南岸的张某的农庄内,逼迫丁某甲父亲丁某乙写下45000元借条以及交出车辆手续,要求在2018年5月4日前交钱赎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朱某、吕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甄某某、乔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乔某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