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镇**村。2011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镇**街**巷**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王某甲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在平遥监狱服刑期间结识了甄某某,2016年被告人甄某某与王某甲、梁某某开始向他人高利放贷,后多次纠集骞某某、刘某甲、杜某某、方某某、被告人候某某、郝某某等人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辱骂、持凶器恐吓、强拿硬要、跟踪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逼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借款人冯某甲向王某甲高息借款30000元,向甄某某高息借款20000元,让王某乙为其向梁某某高息借款30000元。2017年7月开始,冯某甲不能按期还款,被告人甄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等人开始到冯某甲的***水店以车堵店门,滋扰进店顾客,强行收取水款等方式进行逼债。
2017年10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甄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纠集骞某某、刘某甲等人将王某乙强行带至和顺县南关*甲酒店208房间,并叫来借款人冯某甲,以威胁、恐吓、辱骂方式向二人逼债。在逼债未果情况下让冯某甲外出筹钱,强行将王某乙关押于208房间,并安排骞某某、刘某甲看守。次日晚8时许,逼迫冯某甲向亲戚王某丙借钱向梁某某还款10000元,并强迫冯某甲支付看押人“工资”5000元后将王某乙放离,拘禁时间24小时。
2017年11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甄某某、梁某某到任**店,向被害人冯某甲逼债,梁某某掐住冯某甲脖子,甄某某用拳头殴打冯某甲头部,并抓住其头部向墙上撞,王某甲持折叠刀恐吓辱骂冯某甲逼其还债,梁某某抢下刀朝冯某甲腹部捅去,被王某乙拦下。晚上9时许,梁某某纠集方某某、杜某某,将王某乙强行带到*乙酒店,让王某乙付钱开了307房间,被告人甄某某、王某甲、梁某某安排杜某某、方某某看守王某乙,到次日早上9时许,王某甲等人到南沟水厂强拿冯某甲办公室一块靠山石(价值1000元),冯某甲向王某甲等人求情才将王某乙放离,后硬要冯某甲支付看押人员的工资钱,冯某甲将店内三轮摩托车抵押给亲戚赵某甲借得4000元钱交给梁某某用于支付杜某某、方某某催债工资,王某乙被拘禁时间12小时。
2017年11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甄某某、王某甲、梁某某将王某乙叫至***水店,逼迫王某丁还债。王某乙被逼无奈持刀欲自杀,被冯某甲劝阻拦下。梁某某叫来骞某某、刘某甲让二人滞留在水店向冯逼债,骞某某、刘某甲将店内的被褥、床单扔在地下打地铺睡了一晚,次日二人仍不走,强行向冯某甲索要催债工资1000元,冯被迫让其舅舅张某甲筹款1000元交给骞、刘二人。
2、2017年10月份一天,借款人冯某乙王某甲高息借款20000元,冯某某无力还债外出躲债,王某甲多次带人到冯某某位于义兴镇河北村的家中逼债,曾夜间翻墙侵入冯某某住宅向其妻张某乙逼债,冯某某被迫回到和顺。
2017年12月的一天中午11时许,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甄某某、骞某某、刘某甲、郝某某将冯某某强行带至*甲酒店二楼房间逼迫冯某丙身份证、银行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东关石牌楼手机店购得苹果8手机一部,王某甲等人将该手机占有。王某甲还安排被告人甄某某、骞某某、刘某甲、郝某某在酒店房间看守冯某某不让离开,到次日上午9时许,冯某某还未筹到款,刘某甲、郝某某殴打恐吓冯某某。冯某某联系其亲属筹款还债,当晚冯某某又被王某甲带至*甲酒店继续看押,第三日上午九时许,其亲属冯某丁给王某甲15000元后冯某戊被放离,冯某某被拘禁时间46小时。
3、2017年11月份一天,借款人崔某某王某甲高息借款20000元。2017年12月一天,崔某某无力还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甄某某、刘某甲等人开车到雷某某向某某逼债。崔某某被迫跟王某甲等人回到县城,吃饭期间王某甲向某某表示给不了钱就不要走。饭后晚8时许,王某甲指使被告人甄某某、刘某甲等人将崔某某关押于*甲酒店旁的小旅店,被告人甄某某、刘某甲等人对崔某某进行看押,到次日上午,崔某某提出需出去借钱被拒绝,带其到*甲酒店见王某甲,王某甲继续向某某逼债,崔某某被迫无奈给亲属打电话,筹款21000元给了王某甲,中午12时许某某被放离,崔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6小时。
4、2016年6月,借款人赵某某向王某甲高息借款20000元,后无力还款开始躲债。2016年10月的一天晚10时许,赵某某在和顺县城乐都KTV门口碰见王某甲、刘某甲、骞某某、被告人候某某,刘某甲上去打了赵某某一耳光并对其辱骂,王某甲指使刘某甲、骞某某、被告人候某某将赵某某强行拉至*甲酒店二楼一个房间内,对赵某某进行看押逼债。次日下午,赵某某无奈联系同村的宋某某借款,王某甲命骞某某、刘某甲、候某某开车押着赵某某去左权县找宋某某借款18000元,因为钱不够,赵某某继续被王某甲、骞某某、刘某甲、候某某四人看押一晚上,第三日王某甲命赵某某继续借钱,宋某某又微信转账给赵刚40****,赵某某又向朋友借下5000元一并给了王某甲,到下午16时才被放离,赵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2小时。
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甲、被告人甄某某、候某某和骞某某驾车至**村找借款人赵某某逼债,赵某某见状往山上跑,被四人抓回,又强行将赵某某拉至车上,行至许村附近路段时,赵某某要求下车,并开车门准备跳车,被告人甄某某掐住赵某某脖子杵打赵某某身体,挣扎中赵某某被甩出车外,王某甲又强行将赵某某架到车上拉到县城逼债,限制其人身自由4个小时。
5、2016年7、8月一天,借款人刘某乙向王某甲高息借款20000元,李某甲为担保人。一个月后一天下午7时,王某甲找不到刘某乙了,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甄某某、骞某某开车强行拉上李某甲去榆次找刘某乙,到了榆次后仍未见到刘某乙,晚上9时许,王某甲、甄某某、骞某某将李某甲关押于榆次市****旅店,并硬要李某乙房钱100余元,期间李某甲一直被看押,到次日下午四时许,刘某乙来到榆次,在榆次市客运总站接到刘某乙后,骞某某挥拳杵打刘某乙,后王某甲、甄某某、骞某某拉上李某甲、刘某乙二人回到和顺,才将李某甲放离。王某甲、骞某某、甄某某带刘某乙回河绪村家中向其父刘某丙逼债,硬要500元钱后又将刘某乙带到**酒店,让刘某乙出钱开房,三人将刘某乙关押于某某酒店二楼一个房间,次日中午11时,其父刘某丙交来25000元钱才将刘某乙放离,刘某乙被非法拘禁19小时,李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
6、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驾车到***水店将冯某甲强行拽上车,先朝冯某甲头部搧了两巴掌,后从驾驶室车门处抽出一把20公分长的匕首,恐吓冯某甲并朝冯某甲胸部划了一刀。将冯劫持到**村甄某某亡母的坟地。晚10时许,甄某某烧纸祭拜亡母后,继续持刀威胁冯某甲,冯某甲向甄某某反复求情,答应卖了车还债。甄某某开车拉冯某甲回去,中途车被卡住,甄某某用刀比着冯某甲下去推车,在推车途中趁甄某某接电话之际,冯某甲推倒甄某某夺下刀逃跑,甄某某开车追撞冯某甲,冯被迫跑上**后山向王某乙、赵某乙求救。
2010年3月被告人甄某某持刀将**村的徐某某砍成重伤,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出狱后,不仅不赔偿徐某某的巨额医药费,反而多次对其滋扰、恐吓,致使徐不敢跑出租车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住宿登记、扣押决定书等:2、借款人冯某甲、冯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王某戊、张某甲、王某丙、张某丙、左某某、冯某丁、张某乙、潘某某、刘某丙、王某己、赵某丙、宋某某、路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甄某某、候某某和同案犯王某甲、梁某某、刘某甲、骞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郝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非法高利放贷,与王某甲等人共同多次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强拿硬要、辱骂殴打、持凶器恐吓、跟踪滋扰,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参与王某甲组织的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属累犯,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候某某属从犯,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候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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