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村**路**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花园**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劳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开平市**镇**圩**路**车衣行。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住广东省开平市**镇**市场**饼屋。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荣军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甄某甲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甄某强、李某威、甄某寅、赵某宇、郭某英等人的投注共140963元,并从中获利。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曹某进、李某乙、李某常、李某富、谭某娇等人的投注共88863元,并获利8000元。
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吴某甲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潘某琴、黄某青、梁某栋、吴某明、曹某进等人的投注共92370元,并获利7500元。
2017年中旬开始,被告人李某乙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李某林、曹某盛、曹某开、劳某胜、曹某发、曹某进、曹某宁、李某甲等人的投注共335770元,并获利25000元。
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甄某乙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甄某波、曹某康、杨某文、李某俊等人的投注共63649.88元,并获利1000元。
201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劳某甲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劳某辉、叶某成、劳某琴、梁某贵、李某平、张某令、劳某毅、许某、曹某进等人的投注共140179元,并获利14000元。
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关某健、关某堂、关某华、劳某波、李某明、关某灿、关某、关某威等人的投注共130683元,并获利13000元。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劳某乙以“六合彩”赌博的形式多次收取赌博人员戚某森、劳某凡、劳某周、劳某沾、劳某辉、梁某春、劳某达、劳某昌、卫某先等人的投注共126698元,并获利7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甄某甲、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甄某强、李某威、甄某寅、赵某宇、郭某英、曹某进、李某常、李某富、谭某娇、潘某琴、黄某青、梁某栋、吴某明、李某林、曹某盛、曹某开、劳某胜、曹某发、曹某宁、甄某波、曹某康、杨某文、李某俊、劳某辉、叶某成、劳某琴、梁某贵、李某平、张某令、劳某毅、许某、关某健、关某堂、关某华、劳某波、李某明、关某灿、关某、关某威、戚某森、劳某凡、劳某周、劳某沾、劳某辉、梁某春、劳某达、劳某昌、卫某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缴获的涉案物品等;
5.相关书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八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八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甄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甄某甲、李某甲、甄某乙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李某乙、劳某甲、徐某某、劳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九卷、光盘16张、U盘2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七份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的涉案物品,均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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