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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3********,汉族,中专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街**号。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甄某某、李某甲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环保检查名义骗取财物。12月5日,甄某某、李某甲及张某某等人窜至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白沙村石料厂,自称“国专法权威绿色治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举报进行环保检查,并称需要缴纳罚款,从该厂骗取人民币3万元。次日,甄某某、李某甲等人窜至本市天铁集团石灰石矿厂,以同样方法行骗,被该厂工作人员识破,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照号冀A****5的汽车、手机等物证;

2.“国专法权威绿色治理委员会”罚款单、工作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甄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从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李某甲虚构环保检查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琦

检察官助理:郭膳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被害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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