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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范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范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在瓦房店市**街**号楼**单元**室内,被告人范某某、甄某某伙同杨某某(未到案),以看管、堵门、没收手机手段,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次日3时许,王某某趁被告人范某某、甄某某等人熟睡之际,从房屋东侧窗户跳下,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住院病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党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甄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甄某某辨认笔录、范某某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甄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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