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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有诈骗罪分别于1999年8月17日、2011年9年28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由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交办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甄某甲处于单身状态,为了给女儿甄某乙办理去日本读书事宜,需要提供结婚证,所以其想到了办理假结婚证。2019年4月甄某甲从路边小广告得到办理假证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将自己和前妻李某某的信息发送给办假证的昵称为“**”的常某某(另案处理)。两天后,甄某甲与常某某在迎宾路天洋新城对面见面进行交易,甄某甲拿到假结婚证后付给常某某现金200元。甄某甲拿到假结婚证后将证件邮寄给日本的朋友彭某某为其女儿办理上学事宜。甄某甲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假结婚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有偿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静

2020年12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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