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籍贯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8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22分许,在新乡市凤泉区**路**汽车电器门前,被告人甄某某驾驶豫G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与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轧,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诊断证明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情况说明、120指挥中心证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霞
检察官助理:申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原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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