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7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号牌为粤CP****轻型厢式货车在台山市海宴镇海宴花园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樊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樊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治疗于同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并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樊某甲符合在患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的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脑出血,继发肺部感染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甄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樊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5430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
2、证人樊某乙、张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樊某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绮红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7296****。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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