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路**排**号,捕前住蔚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晋B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蔚县北环路尚嘉宾馆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4月20日经蔚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1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符合生前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肺炎死亡。
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记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