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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未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街道**路**号**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丁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左右,被告人甄某某驾驶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京市栖霞区青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迈化路路口向右拐弯时,与沿青城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的丁某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丁某乙倒地、电动自行车乘坐人丁某丙(男,殁年4岁)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丁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甄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丁某乙、丁某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所在公司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万元,就经济损害赔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甄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琼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在其暂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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