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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929号

被告人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零时许,嫖客韦某甲来到被告人甄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恩平市**路**按摩店,韦某甲挑选了卖淫女韦某乙,支付了现金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卖淫妇女韦某乙带韦某甲到**按摩店房间内准备性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8年6月11日零时许,嫖客冯某某来到被告人甄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恩平市**路**按摩店,冯某某挑选了卖淫女苏某某,支付了现金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卖淫妇女苏某某带冯某某到**按摩店房间内准备性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8年10月24日零时许,嫖客黄某甲来到被告人甄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恩平市**路**按摩店,黄某甲挑选了卖淫女黄某乙,后卖淫妇女黄某乙拿了出租屋钥匙后,带黄某甲到**按摩店后面一出租屋**房内进行性交易,完毕后由卖淫妇女黄某乙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

2018年10月24日零时许,嫖客伍某某来到被告人甄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恩平市**路**按摩店,伍某某挑选了卖淫女韦某乙,后卖淫妇女韦某乙带伍某某到**按摩店后面一出租屋**房内进行性交易,完毕后由卖淫妇女韦某乙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甲、冯某某、苏某某、黄某乙、韦某乙、伍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容留3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村**巷**号,联系电话:1370309****。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九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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